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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楼梯破损导致业主摔伤 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担责

  基本案情

  原告:钱某

  被告:某物业服务企业

  钱某居住的某小区由某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。钱某在小区内沿安全步梯行走时,被损坏的台阶露出的钢筋绊倒摔伤。钱某经120急救车送至医院救治,共住院4天,钱某个人支出医疗费用4000元,支付陪护费用400元。

  治愈出院后,钱某认为某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对破损的台阶及时进行维修,致使自己摔伤,应当赔偿自己因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。经协商无果后,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某物业服务企业赔偿医疗费、护理费及误工费。

  焦点问题

  业主在小区内被楼梯台阶露出的钢筋绊倒而摔伤,能否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赔偿?

  法院审理认为,事故发生地为案涉小区业主出行必经的安全楼梯处,该处系危险较大的特殊公共部位,物业服务企业有必要对裸露的钢筋采取及时、合理措施以保护业主的人身、财产安全。

  某物业服务企业辩称,该小区建成时间已久,破损部位较多。但是,物业服务企业进入该小区时间尚短,还无法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小区破损部位进行维修,因此,不应该为钱某的受伤承担相应责任。

  法院认为,某物业服务企业所述属于其内部承接、管理问题,不能作为免除法定义务的理由。作为物业服务者,未及时对楼道进行修理、维护,属于未完全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,应对该事故承担责任。同时,钱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其在下楼梯的过程中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,而导致摔伤,自身也应对该事故承担一定责任。最终,法院判定钱某和某物业服务企业各承担50%的责任。

  一审判决后,某物业服务企业不服,提出上诉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  案件提示

  法官提示,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,尽职尽责履行管理义务,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尽到应有的职责,导致业主遭受人身损害,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赔偿业主损失。但是,并不是业主在小区内摔倒了,物业服务企业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。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,且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,就不能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担责。

  律师提醒,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公共活动的组织者,一定要了解所管理区域的场所状况,排查可能发生的危险与损害,并及时排除安全隐患,努力尽到安全保障义务。同时,公众也应当增强风险意识,加强自我防范,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。(本报记者 林培)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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